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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纪委监委 派驻(派出)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井陉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23 14:42:46 阅读量:3995

为进一步突出政治监督,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切实提高派驻(派出)监督质量,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纪党规、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和市纪委监委《以党建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日常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县派驻(派出)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重点内容

派驻(派出)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发挥政治监督作用,精准把握驻在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驻在部门职责任务和业务工作特点,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遵守党章党规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情况;遵守党章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规定,严肃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五个必须”,杜绝“七个有之”等情况;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推动省委、市委、县委安排部署和重点工作落地见效,确保政令畅通情况;中央、省委巡视和市委、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及移交线索处置情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情况。

(三)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及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主要包括: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对其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签字背书等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法规学习宣传、警示教育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二种形态抓早抓小,实施问责等情况;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党员干部的问责处理以及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主要包括:党组(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建设及执行落实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本单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制度和末位表态制度落实情况。

(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主要包括:研究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具体措施情况;“三公”经费、公用资金、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改进调查研究、严格文稿发表等方面情况;精简会议活动、文件简报和厉行勤俭节约等方面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国内旅游、违规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或兴建楼堂馆所、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

(六)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岗位调整、考试录用、评先评优、职称(资格)评定等涉及干部人事事项的动议、酝酿、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执行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的情况;任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制度执行情况;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有关纪律情况。

(七)依法履职、廉洁从政情况。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照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构建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情况;工作人员在开展行政审批、执纪执法、办事服务等工作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廉洁自律、作风效能等方面情况;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从事经营性活动及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从业等执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情况。

(八)其他有关事项。根据中央和省、市、县纪委监委重大工作部署或专项治理等工作安排,或根据县纪委监委交办,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监督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监督方式

派驻(派出)机构应当健全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工作协调机制,结合驻在部门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监督检查。针对日常监督的某一项或多项重点内容,突出违纪违规问题易发、多发的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排查、收集问题线索;针对某方面问题,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主题的方式,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深入了解有关工作情况,发现和掌握有关问题。

(二)风险排查。结合驻在部门业务特点等情况,督促驻在部门逐个岗位、逐项工作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列出重点岗位、关键领域廉政风险点,并督促制定相应防控措施。

(三)沟通会商。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和有关工作要求,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定期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处置建议;会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专题会商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事项;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负责人通报纪检监察组工作情况。

(四)调阅资料。要求驻在部门提供反映有关方面情况的会议记录、工作材料、会计凭证及其他资料,有针对性地了解掌握有关问题。

(五)参加会议。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或派员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专题民主生活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重要会议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发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有关事项决策过程,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实时监督。

(六)谈话提醒。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采取例行谈话、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等方式,适时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谈话,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日常监督。对其他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与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开展谈话,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七)约谈函询。综合研判信访举报以及日常监督情况,针对举报反映驻在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某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进行约谈或函询,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根据回复的情况核实了解相关问题。

(八)专项治理。按照县委和县纪委监委统一部署,针对驻在部门存在的某一方面问题或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就专项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推进标本兼治。

三、建立日常工作制度

(一)监督立项制度。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结合县纪委常委会及上级提出的任务要求,每月立项重点监督事项清单。派驻(派出)机构依据监督清单,每月制定监督方案、每周制定监督计划,分别报经分管常委审定后,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监督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定目标、定责任、定时限、定要求,建立台帐,强化督导,对进展缓慢的由分管常委统筹力量集中攻坚。

(二)政治生态档案制度。各派驻(派出)机构对各监督对象逐个建立政治生态档案。主要内容是:承担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重点任务、重点工作清单,信访问题、被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问题的廉政风险点,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指出问题整改情况,民主生活会材料等基础内容;践行“两个维护”、推进重点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作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民主评价等方面内容。档案实行动态更新,问题建议和整改情况及时录入政治生态档案。

(三)线索处置和问题整改制度。问题线索在按程序规定报批后,做出相应处置。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尚不构成违纪不需要启动执纪问责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加以整改;对发现的共性问题,通过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形式,督促相关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涉嫌违纪或根据上级交办需要启动执纪问责、监察调查程序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开展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监察调查等工作。根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监察调查结果,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并督促执行,或依法作出处置。

(四)日常监督台账制度。各派驻(派出)机构建立对各监督对象的日常监督台账。台账类型主要包括:监督立项内容完成情况,风险排查、沟通会商、参加会议、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情况,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线索处置和问题整改情况等。每项工作台账内容要细化到时间、问题、措施、成效、责任人等,见人见事见实效。每月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备案。

(五)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事项、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常委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委每月召集各派驻(派出)机构负责人召开碰头会,听取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执纪中存在问题的汇报,研究探讨改进工作的建议。各派驻(派出)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常委会提交综合监督部门政治生态总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落实党建责任以及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全面从严治党总体情况,重大风险防范化解、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情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及人员等内容。至少每半年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一次监督执纪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提出建议、谋划下一阶段工作。紧急突发事件(问题),随时报告。

(六)检查指导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和联系监督检查室每月到派驻(派出)机构实地查看工作台账、政治生态档案资料、线索处置流程和记录、问题整改材料等,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责任追究,驻在部门违纪违法问题频发多发,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追究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派驻(派出)机构责任的同时,追究分管常委(监委委员)、联系监督检查室主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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